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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7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3390

市民张女士看上一套二手房,付了定金、中介费,签了合同,却发现因房龄突然“长大”11岁而导致贷款下不来,卖家由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又不退定金,无奈的张女士只能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终审宣判此案,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认定卖家拒绝履行合同属违约,判决卖家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中介退还中介费。

 

    市民张女士看上了河西区光华桥附近的一套公产房,总价45万元,准备贷款购买。期间,中介一直称房屋是1991年建成,并拿出该房的评估书作证。张女士没有深究,就和房主郭先生、中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张女士支付房主10000元定金,5000元中介费;首付13万元,余下31万元做按揭贷款。张女士到银行办贷款时,却被告知诉争房建成于1980年,因自身房龄已满30年,不符合银行相关贷款规定,不能贷款。眼看交房的日子来临,剩下的31万元不可能一下子筹到,张女士便与房主进行交涉,但房主表示坚决不降价。交涉多次后,对方以张女士贷款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与其继续履行合同。张女士无奈之下将房主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将诉争房过户到其名下;房主郭先生支付违约金2万元。

 

    原审河西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中介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是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法院认为,被告中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为获银行贷款更改诉争房屋的建成时间,其行为涉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合同无效;其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过错责任,所收中介费应予返还。被告房主郭先生亦应将所收原告定金予以返还。

 

    原审宣判后,张女士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在合同履行期间,有规避贷款银行关于二手房贷款条件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予以纠正。鉴于诉争房现由他人居住,且郭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故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为宜。因双方既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未约定如不能贷款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所以即使贷款不成,房主郭先生也应给上诉人一定的付款期限,在期限内上诉人仍不能付款,郭先生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故郭先生以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不能实现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给付上诉人张女士违约金2万元,并维持原审法院关于房主返还1万元定金和中介返还5000元中介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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