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周某强在开发商处购买一手商品房,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成按揭贷款。只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强支付20%违约金。并且解除合同。周某强委托周蓓律师后,周蓓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果断提起对开放商的诉讼,并向人民法院要求两案合并审理。法院采纳了周蓓律师的要求,在庭审中,周蓓律师找到开发商在履行合同中的漏洞,指出其未尽配合办理按揭之义务。人民法院当庭采信周蓓律师的观点,指出开发商在履约过程中的过程行为,劝喻开发商与周某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开发商撤诉。周某强在周蓓律师的帮助下,没有支付违约金,并保住了房子。
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11697号
原告: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综合大楼第3层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961****。
法定代表人: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强,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7537.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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