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有上述情形之一,经法院主持调解,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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