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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1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5734

    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并用问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从表面看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而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

 
·上一条: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 | ·下一条: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格,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