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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1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6286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在有不同产品质量标准且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优于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的原则,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标准;如果同属推荐性标准,应当适用较低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统一如何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张进先、梁联林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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