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1年,赵某为让女儿入读越秀区培正小学购买区某名下的学位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遇广州市出台限购政策,区某看到此时学位房价格疯涨,就以赵某不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区某连赵某给付的购房定金都不愿返还,赵某找到周蓓律师后,委托了周蓓律师进行一审诉讼,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采信了区某的说法,判决赵某与区某的合同无效。由于周蓓律师专业度极高,且对案件认真负责,赵某继续委托周蓓律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周蓓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限购政策为行政行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采纳了周蓓律师的观点,而且经过周蓓律师与法院的沟通,赵某也及时的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转让,其做到了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的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了改判,判决合同有效,且区某必须将学位房过户给赵某。后赵某又委托周蓓律师办理了该判决的强制执行,赵某的女儿顺利入读培正小学。
该案例发生之时,广州市限购政策刚刚出台,对于限购政策下一方不符合购房条件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了指导性的判例。
一审案号:(2011)越法民三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号:(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2)穗越法执字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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